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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莹颖案:“知情不报”的心理社工要负责吗?


时间:2019-06-19 09:02:23  来源:  作者:

日前,美国伊利诺伊大学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被绑架杀害案,正在美国法院审理。公众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克里斯滕森是否会获得死刑。不过,本案的另一个副线也值得关注。
目前,章莹颖的遗产管理人、芝加哥Clifford律师事务所Daniel Deneen律师,已对克里斯滕森和伊利诺伊大学咨询中心两名提供心理咨询的社工,提起民事诉讼。这两名社工被指控“疏忽”了克里斯滕森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伤害威胁。
据美国媒体报道,大约在章莹颖遇害3个月前,克里斯滕森曾到伊利诺伊大学咨询中心进行心理咨询,并向两名社工Jennifer Maupin 和Thomas Miebach承认自己存在滥用药物和酒精的行为,并吐露示自己尝试通过分析的方式来考虑“谋杀”他人,及如何在杀人之后逃脱惩罚。同时,他还吐露自己已经购买可用于处置、运输尸体的物品。
原告方指控称,两名心理社工已经知道克里斯滕森存在“对他人造成高级别伤害”的威胁,却没有启动任何应对方案,以避免可预见的伤害。原告要求惩罚性赔偿。
这有无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呢?美国是判例法国家,判例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,“遵循先例”为判例法的基本原则。美国曾发生过著名的Tarasoff v.Regents o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一案。
在该案中,朴塔是被告医院的一名病人,他曾在就诊时,向精神科医师莫尔吐露,他想杀死一个叫塔蒂安娜的女孩。在莫尔医师的要求下,校警关押了朴塔;当朴塔趋于正常时,警察将他释放。莫尔的上司鲍威尔也没有采取进一步的措施,也没有任何人警告过塔蒂安娜的父母,让他们知道女儿的危险。两个月后,朴塔杀死了塔蒂安娜。塔蒂安娜的父母将医院及相关人员告上法庭,并最后上诉至加州最高法院。
被告称:医师与病人之间有一种忠诚的保密义务。如果医师将病人的诊断和治疗措施公开,他就违反了这种忠实的保密义务。加州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,上述保密义务至关重要,但是需要衡量病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。大法官进一步指出美国《证据法》第1024节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。“当医师有理由得知病人的精神和心理状况对他自己、对他人或者对他们的财产现在危险性的时候,他就有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,由此来防止威胁和危险。”同样,《美国医学会伦理原则》第9节规定,在保护医师与病人秘密交流的同时,更要保护其他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幸福。
大法官的结论是,“公共危险的开始,便是个人隐私及其保护的结束”,医师不仅对病人负有保密义务,同样对潜在的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。
章莹颖案和Tarasoff案有着高度的相似性,两名社工和莫尔医师一样接触到个“个人精神和心理状态”这一敏感个人信息。在高度重视隐私保护的美国,毫无疑问,两名员工负有类似Tarasoff案中那样的“保密义务”。最大不同在于,两名社工无法向Tarasoff案的被告那样准确地判断病人会对谁实施暴力。
但根据前述大法官论述的原理,章莹颖案中的两名心理社工,同样负有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来保护潜在的受害者,譬如通知警方加强对克里斯滕森的监控,提醒克里斯滕森妻子或父母加强看护管理。如果两名社工这样做,也许悲剧就不会发生。遗憾的是,两名社工什么也没有做。
当然,法院判决才能最终定制纷争,还需要我们耐心等待。
同时,需要指出的是同样的冲突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同样存在。《精神卫生法》第4条规定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、肖像、住址、工作单位、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;但是,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。”《医师法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仅规定:“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”。若依据上述规定,医师只有在发现精神障碍患者有已经发生的伤害事件有所有关联,才能依照规定进行报告。
而解决类似章莹颖案类似情况,需要运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 “紧急避险”原则予以解套。但现实是医务义务人员对“紧急避险”很隔膜,比如,互联网反复出现的医务人员对“医师在动车上救人却被追责”的吐槽和余悸。事实上,按照“紧急避险”原则,医师在动车上救人如无重大过失,完全可以免责。这也提醒我们的职业法律及伦理教育还需要接地气、解决实际问题,不能做空头文章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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